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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没有问题

发布者:淡淡流年 时间:2022-8-27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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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原卫生部出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起了“临床药师制”。但是,我国目前的临床药师制度建设还存在着若干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没有职业定位和“药师法”约束“责、权、利”的临床药师应该如何发挥作用?缺少人才梯队的支持,临床药师队伍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临床药师制发展的瓶颈。

医师的“合作伙伴”

临床药学是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患者为中心,研究与协助实施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被称为是临床药师,是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具有一定医学、药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人才应从药学专业来

目前,一方面为构建和谐的“医、药、护、患”医疗团队,另一方面为尽快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管理检查的各项工作要求,实现构建临床药师制的要求,一些三级甲等医院招收了一定数量的医学专业背景的药理学硕士作为临床药师深入临床各专业科室开展工作,这种做法有利也有弊。

医学背景的临床药师能很快地融入到临床工作中,并被临床医生和护士所接受,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不可回避的是,因为这些临床药师最初接受的都是医学教育,他们往往习惯以医学思维模式参与到临床的治疗工作中,而不是药学思维,不能很好地填补治疗团队中药学专业知识相对不足的缺憾,这在某种意义上抹杀了“医、药、护、患”医疗团队中药师的作用。可以说,此种做法是用行政手段剥夺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舞台。

改变权责不明状况

目前,我国的临床药师“权责不明,地位多少显得有些尴尬”。因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无论临床药师的医疗技术水平有多高,他都不能直接对具体患者进行哪怕是有限的药疗。而且目前药师的工作没有“药师法”的保护,没有相应的责、权、利的约束,在这种状况下,《规定》这种“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起作用,也是一种较为尴尬的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14

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如果不实行“临床药师制”,既不违法,也不会被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目前对临床药师的药疗建议临床无论采纳与否,临床药师也不用承担责任。而这种无权、无责的专业技术职业是根本没有生存基础的,它既不利于巩固和提高临床药师的作用及地位,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临床药学的发展。

此外,临床需求不强烈,临床药师缺乏紧迫感也是这一职业面临的另一种尴尬。虽然“我国部分医院临床药师的工作相当出色”,且有关权威人士也指出,“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已是药学界的共识,但是否我国的医疗机构可以不分级别、类别,都要建立临床药师制呢?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值得研究。“医院不养闲人”,医院药师早已“一个萝卜一个坑”,以及名不副实的临床药师的存在,致使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许多医疗机构药剂科都很难自愿地建立临床药师制。因此,临床药师的管理归属,即是否应该考虑归医院医政科管理也成为医院专业管理的新课题。

总之,医院药师的工作模式逐渐向临床转型是必然趋势,只有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临床药师队伍,医院药学工作才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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