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获悉,我市
2013
至
2015
年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
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
282
元、
324
元、
360
元,
9
月
1
日起执行。
昨日,记者从市财委了解到,按照国家
“
十二五
”
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
2013
至
2015
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
282
元、
324
元、
360
元,以每年的
9
月
1
日为时间点,即
2013
年提高至每人每年
282
元,
2014
年提高至
324
元,
2015
年提高至
360
元。
根据相关政策,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办理个人缴费的参保人都将在此次标准提高中受益。财政补助对按月和按年缴费的人员在缴费时实行实时抵减,对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按年划入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托收银行账户。